高盐废水焚化炉的排放标准受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的约束。
1、焚化厂选址原则
禁止各类焚烧炉建设二类、GHZB1规定的功能区和GB3095规定的功能空气质量等级,即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。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、商业和文化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厂。
2、除爆炸性和危险废物外,还可以焚化危险废物。
3、危险废物的存储
危险废物仓库必须是性建筑物,符合《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7-2001);外墙原则上是白色的墙面红色字母,“危险仓库”的字体大小取决于墙面空间的大小,以及整体的整洁典雅的外观。
贮存设施和场所的地面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。如果没有环评材料支持,防渗材料要重新放在原地面上。如需存放废酸碱,地面应做防腐处理。地面要明显高于室外,入口处要有围栏,周围设置引水渠和集水盆,加强日常管理,保证地面始终干净,看得见真色。